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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

信件编号 1293 类型 领导信箱 提交日期 2016-03-01
标题 限价房的交房条件
内容 相关领导好,我想咨询一下限价房事宜归那个部门管理?有没有明确的交房条件及交房时应该出具的相关手续?达不到交房条件强行通知住户交房的、拒不赔偿违约金的,政府相关部门管不管?哪个部门管? 限价房申请的时候是通过住建局部门申请的,签订合同后产生一系列纠纷是不是只能由购房者和开发商去协调沟通解决或者走法律程序?住建局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就不再过问了吗?
回复人 宁晋县住建局 回复日期 2016-03-17
答复内容        1、关于限价商品房交房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文件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具体到资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四)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2、关于阳光怡苑限价商品房项目未达到交房条件强行通知业主交房问题?
      近日业主多次到我局及信访办反映。通过我局协调,在大多数业主代表同意的前提下,目前开发公司已书面承诺3月28日前小区内部水电气管网、路面硬化达到使用标准,电梯安装运行调试完毕,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
     另外,由于该小区延迟交房给业主带来诸多不便,如延误结婚用房、租房及交通费用的增加等,曾多次上访要求尽快交房,我局也多次约谈开发单位尽快交房。目前,据我局了解,开发公司为了满足大多数业主迫切入住的愿望,所以决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办结的同时交房。并申请县政府将吉祥路北伸列入县重点工程,加快小区外围配套管网工程进度,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我局将持续关注督促其尽快完成竣工验收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3、违约金赔付以及合同纠纷问题?
      由于业主购房时间不同,房款交付金额不同,我局虽然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开发商也书面承诺对2015年7月13日前已交付全额房款和已配合办理完按揭贷款的客户,如高层2016年3月28日不能按时交房,除按照购房合同赔付购房户违约金外,自3月29日起违约金改为每逾期一日每户赔付人民币一百元,直至交房为止,如2016年4月29日未能交房,业主契税由开发公司承担。在约定期间由于空气质量等原因强制停工的时间,按照约定日期相应后延,超出时间按约定赔付,但部分业主不认可调解结果。
      所以对违约金及签订合同有异议或纠纷经调解无效的业主,我局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